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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合同与网上支付
          西安交通大学 吴 楠 冯耕中
          
           

 

电子商务,从本质上说,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一种新型商务活动,狭义的理解,也可以说,它就是互联网技术在商务活动方面的应用。但是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已经突破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换方式和交易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从这个意义来说,电子商务是一场革命,它代表着一种先进的生产力,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一、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
合同关系是最广泛、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与无效、履行或违约、变更或解除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撤销、强制执行、违约赔偿等。所以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从而确认了合同除了以传统书面方式外,还可以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其表现形式,为我国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1.合同的成立
应认为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既可以是要约,也可以是要约邀请,网页信息是构成要约,还是达成了承诺,要根据要约承诺的规则,这与传统的要约承诺并无特殊之处。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数据电文以收到告知为前提,则在收到告知前,不认为数据电文已经被成功发送。收件人应利用自动或其他方式的通讯来告知,做出回应,向发件人显示数据电文已被收到了。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告知,那么发件人在通知收件人之后可以撤销发出的电文或者作其他可能的处理。
当卖方收到买方的承诺电文时,应认为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
也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争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建议电子商务中采取此方法订立合同。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当事人的身份确认
在电子交易中 ,如何确保交易者的真实身份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显然 ,传统的书面签名无法适用。电子签名是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电子签名是指附加于数据电文中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 ,它可用来证明数据电文签署者的身份 ,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文所包含的信息内容。电子签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签名 ,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但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仅仅以手书签名的等价功能 ,对数据电子的签署 ,即广义电子签名 ,其本身并不能对数据电文赋予法律有效性。具有法律效力要求的签名 ,是由《示范法》以外的适用法来决定的。”狭义的电子签名 ,通常指数字签名。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 :“数字签名是指经由非对称加密系统和HASH函数变换的电子记录组成的电子签名 ,某人拥有初始未经变换的电子记录和签署者的公钥 ,就能精确地加以确认 :(a)该变换是否由与签署者公钥对应的私钥生成。 (b)初始电子记录在变换后是否被改变过。”。有了数字签名,就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 ,这不仅解决了电子文件中无法手书签名和盖章的难题 ,同时还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不可否认性。目前,我国就有外经贸部门、信息产业部等许多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CA,但如果标准不统一,带来交叉认证的麻烦将会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设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认证中心,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自己的《数字签名法》,在实践中经常借鉴外国的法律和经验进行操作。

二、网上支付
完整的电子商务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都尽可能地在网上进行。网上支付是完整的电子商务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国际通行的网上支付工具和支付手段主要有:银行卡支付、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及网上银行等。银行卡是目前在我国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
目前普遍采用的联机银行卡支付的基本原理是 :在购物过程中 ,除买卖双方外 ,还有第三者作为中介方加入交易 ,由该第三方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英国法律规定 ,在发生顾客资金被不法者冒领的情形时 ,损失由谁承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卡公司、销售商和顾客之间的相关合同条款规定。法院在判案时遵循的原则是 :当他人使用伪造的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银行不得将顾客的存款支付出去 ;即使当时无法辨别改制支票是伪造的。一些英国法律专家认为 ,该原则应同样适用于伪造的信用卡支付指令。银行的顾客同样必须保证遵从其与发卡公司签订的合同 ,履行对发出的网上支付指令和信用卡信息进行加密等义务。对因顾客过失原因造成的损失 ,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各国的法律虽然不同,但大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承担有限的责任。所以,我国可以借鉴英国法律有关规定,消费者承担过错责任原则,调查的责任由发卡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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